怎么重置pos機

 新聞資訊3  |   2023-09-09 10:26  |  投稿人:pos機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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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錄一覽:

1、怎么重置pos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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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于網絡

一、案情簡介

2017年4月4日,被告人張某某明知其購買的手機號綁定的被害人于某某的支付寶賬戶,使用發(fā)送短信驗證碼的方式,登錄該手機號綁定的于某某的支付寶賬戶,通過重置支付寶賬戶密碼,進而將于某某支付寶賬戶內余額共計人民幣11104元轉賬至該支付寶綁定的銀行卡內,用于個人消費。

二、爭議焦點

被告人張某某利用他人原先使用的手機號碼與支付寶賬戶、銀行卡的綁定關系,重置支付寶賬戶密碼進行網上消費和轉賬的行為,是構成信用卡詐騙罪還是盜竊罪?對此,存在三種不同的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被告人張某某的行為屬于以秘密的竊取方式獲取他人信用卡信息并使用,與盜竊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行為并無本質區(qū)別,故應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第二種意見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五條第二款第(三)項,“竊取、收買、騙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并通過互聯(lián)網、通訊終端等使用的”規(guī)定,被告人張某某的行為屬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為,故對被告人張某某應以信用卡詐騙罪定罪處罰。

第三種意見認為,被告人的行為不僅符合《解釋》第五條第二款第(三)項關于信用卡詐騙罪的規(guī)定,也符合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三款關于構成盜竊罪的規(guī)定,同時構成信用卡詐騙罪與盜竊罪,系想象競合,應從一重處罰,故應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三、律師分析

本案中,被告人張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重置支付寶密碼的方式使用被害人信用卡進行消費和轉賬,本質上為被告人張某某通過重置他人支付寶密碼的手段秘密竊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并以網上第三方支付方式使用了他人信用卡。所謂信用卡信息資料,是關于發(fā)卡行代碼、持卡人賬戶、密碼等內容的加密電子數據,由發(fā)卡行在發(fā)卡時使用專用設備寫入信用卡磁條中,成為POS機、ATM機等終端機識別合法用戶的依據。

很明顯,被告人張某某竊取的是信用卡信息資料而非信用卡卡片本身。而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三款規(guī)定的“盜竊信用卡并使用的”指的是竊取他人信用卡本身并進行消費的行為,與本案被告人張某某的行為有著本質區(qū)別。故對張某某不能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同時張某某未經許可重置他人支付寶密碼,就直接獲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進行網上消費和轉賬。這種行為的實質是行為人竊取了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之后,冒用持卡人的身份向銀行發(fā)出支付指令;銀行在接到指令后,錯誤地認為持卡人本人發(fā)出指令而予以同意支付。顯然,以上行為屬于冒用他人信用卡實施的詐騙行為,其不僅侵害了他人財產所有權,還侵害了國家對信用卡的管理制度,與僅僅侵害公私財產所有權的盜竊行為存在本質區(qū)別。

被告人張某某利用自己購買的手機號碼已綁定支付寶和銀行卡的漏洞,擅自重置他人支付寶密碼,竊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并通過互聯(lián)網使用的行為,屬于《解釋》規(guī)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詐騙的行為,且騙取他人財物11104元,數額較大,其行為應當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四、法院判決

被告人張某某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系自首;案發(fā)后,主動退回全部非法所得。綜上,被告人張某某犯信用卡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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